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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路政喊冤】网曝“卫辉市公路执法人员打砸货车”事件! 最全报道!!!网络断章取义不可信!

2016-07-11 路政之家

信息采集、鸣谢:你好卫辉公众平台



近日网曝卫辉市公路执法人员

协同疑似黑社会成员在公路上拦截货车


(网络截图)



小编带您看看事件的前因后果

(以下视频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7月10日早晨6点左右

公路执法人员在淇县与卫辉交界处

查处违规超载车辆

此次被查车辆在淇县驶入卫辉境内后

看到有执法人员,迅速倒车想退回淇县境内

逃避检查,视频为证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a0312kcaxmv&width=500&height=375&auto=0


接下来执法人员上前例行检查

言语间,大车人员从车上取下器械

对执法人员进行殴打

视频为证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b0312aii7hk&width=500&height=375&auto=0
(据小编了解,被殴执法人员头部、腿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随后

执法部门按程序

要求货车司机开车到超限站检查

司机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

考虑到过往车辆过多

避免车辆滞留引起交通堵塞

在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

执法人员强行砸窗,将货车开走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l0312f4ic09&width=500&height=375&auto=0


在这段视频中,只看到执法人员强制砸窗,开走货车,并未看到执法人员殴打货车司机


小编:很多网友也是出于好奇心理喜欢跟风,我们要保持一个理性的上网心态,对于那些来源含糊或似是而非的消息要善于分辨,并且要针对性地对那些模糊的消息提出质疑,在我们完整了解事情真相之前,需要客观理性的看待一些事情!




对治理超限执法过程中阻碍执法行为的探讨


 自2004年全国七部委联合治超以来,一直存在有涉嫌超限超载车辆强行通过治超站点或者暴力闯关等现象,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也屡见不鲜,那么对暴力抗法的涉嫌超限超载车辆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妥当呢?

  《公路法》第83条第三款: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25条: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部委联合治超文件中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全国超限超载治理期间突发性事件处理办法》规定:一旦出现堵塞公路、强行冲卡、围攻执法人员等事件,由事发公安部门启动治安保障应急预案,并立即组织应急警力赶赴事发总现场;八部委《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规定: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各级公安机关要适当增加治超检测站点的警力,负责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对容易出现聚众闯卡、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带车绕行的重点地区,要加强巡逻,加强应急处置管理。对阻碍执法管理、对执法人员实施人身侵犯、破坏治超站点设施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治超执法环境。

  由以上法律法规和部委文件中可以看出,国家对强行通过治超站点的涉嫌超限车辆是要予以坚决打击的,绝不能放任不管。再来看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0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第67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此可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赋予了公路管理机构对此类车辆的强制权。

  因此笔者认为遇有强行通过治超站点的涉嫌超限车辆时,治超站点应向驻站或有关公安部门汇报情况请求支援。如公安部门不能及时赶到也可派车尾随至适合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或通知流动检测站点(八部委《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规定要及时增设必要的固定和流动检测站点)再进行拦截。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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